关于组织2014年校级教学
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学校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工作(以下简称评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
(一)评奖对象
1.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对象主要面向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的个人或集体 。
2.申报人要求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要求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3.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4.发生教学事故者,不能申报当年的教学成果奖。
(二)评奖范围
凡遵循我国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规律,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基础建设,优化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产生较大影响的教学成果,均可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学研产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4.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在评审时优先予以考虑。
5.鼓励各教学院(部)整合本院(部)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面取得的经验,以院(部)为主要完成单位,积极申报本次教学成果奖。
(三)申报要求
1.申报评奖的教学成果必须是已经结题的校级以上(含校级)教研教改课题;已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成就的,不应再申报。
2.同一院(部)有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限报一项。
3.个人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
4.每项成果应填报以下材料: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件1);电子表格请登录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专区”-“教研教改”栏下载。
(2)反映成果的主体材料(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经验总结、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项目结题或验收证明文件等)及有关附件材料各一式1份;
(3)国家、省或学校关于批准该成果项目立项研究的文件。
5.请申报院部于1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申报书电子稿报送太阳集团tyc5997教务办周莎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奖励办法
1.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
2.对获奖成果,学校向主要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颁发,即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对符合省(部)级、国家级奖励要求的成果,可适时申报上一级奖励。凡同一项目同时获得校级、省(部)级、国家级两种以上(含两种)奖励者,学校只配套颁发最高等级的奖金(配套奖金含学校已颁发的奖金),不重复计发。
附件: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