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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

时间:2019-04-29  来源:   点击数:

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

2018年4月

目 录

一、就业扶持政策4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4

1、一次性岗位补贴4

2、社会保险补贴4

3、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5

4、一次性校园招聘活动补助5

5、就业技能培训补贴6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

(二)引导和鼓励基层就业7

7、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建功立业7

8、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7

9、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武陵山片区、罗霄山片区等艰苦地区工作8

10、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8

11、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9

12、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10

13、加强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待遇保障11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形式灵活就业11

14、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1

15、就业见习补贴12

16、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2

(四)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及帮扶13

17、实名制登记跟踪13

18、公益性岗位安置13

19、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14

20、大型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14

(五)清除就业制度性障碍15

21、禁止就业歧视15

22、禁止高校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就业挂钩15

23、增强国有企业招聘及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招聘透明度15

24、取消落户限制15

25、“零门槛”落户16

26、促进就业流动16

27、人才档案管理16

二、创业扶持政策16

28、一次性创业补贴16

29、创业培训补贴17

30、在长创业补贴17

31、创业担保贷款17

32、鼓励支持网络创业18

33、税收优惠18

34、创业孵化服务19

35、创业奖补19

一、就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一次性岗位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吸纳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详见:《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1号)

2、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详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4号)第一点、第3小点

3、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符合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参保率和缴费率均达90%以上的企业,吸纳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新参保(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中小微企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可从12%起步,非中小微企业单位可从14%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到统一费率20%,费率调整不针对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率部分。

详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6号)

4、一次性校园招聘活动补助。从2015年起,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区范围内,为毕业年度毕业生开展校企岗位对接、组织各类校园招聘活动,有效提升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的均可申请一次性校园招聘活动补助。各学校初次就业率达到或超过同性质学校全省平均就业率水平的,按其应届毕业生总人数分别给予补助:其中普通高校的一本高校、二本高校、独立学院和高职专科学校分别按照50元/人、60元/人、70元/人的标准补助;技师学院按照50元/人的标准补助;特殊教育院校按照70元/人标准补助,对张家界、湘西自治州、怀化、永州、邵阳五地学校在以上基础上增加10元/人补贴。初次就业率低于同性质学校全省平均就业率的,每低于5个百分点,补助资金扣减1%。

详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2号)第二点

5、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没有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含省外户籍)(毕业年度:毕业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培训种类的不同可分别不同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提供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详见:《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64号)

详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五条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详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六条

(二)引导和鼓励基层就业

7、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建功立业。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将到农村从事种养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科技指导服务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8、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级分类考录,建立符合基层实际、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测评要素体系,探索为基层单独命制笔试、面试试题,提高测评要素与考录职位的匹配度;探索事业单位分级分类招聘办法。市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或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专门用于聘用基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中,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州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设置合格分数线,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

9、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武陵山片区、罗霄山片区等艰苦地区工作。艰苦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县、乡笔试合格分数线,其中乡镇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一般不限专业,报考人数较少的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艰苦地区基层机关招录人员,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做好艰苦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各项政策。艰苦地区县乡事业单位采取统一考试方式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有区别地确定通用能力测试成绩权重,加大专业素质考试成绩的权重;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艰苦地区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10、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开辟大学生入伍绿色通道,设立“高校征兵工作站”,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宣传,提高大学生对招收“士官生”和义务兵相关政策的了解。实行参军手续办理、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学费补偿代偿“一站式”服务。落实大学生预定兵工作机制和对应征入伍大学生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批准入伍、优先在范围内安排兵种去向。持续关心大学生士兵锻炼成长,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全省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特别是招录专武系统人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安排不少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总数10%的岗位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各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推荐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支“两委”选举。应征地为本省的大学生士兵,退役3年内,在省内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

11、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每年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项目中安排一定名额专门面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支持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打破户籍等限制,将来湘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湘人员)统一纳入相关政策扶持范畴。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有条件的要安排到重要岗位上进行培养锻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单位推荐职称评聘时,可优先推荐。

12、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对少数条件特别艰苦的偏远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乡镇工作补贴可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0元。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13、加强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待遇保障。适时提高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全面落实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招聘)、升学扶持等优惠政策,每年拿出不少于全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招录公务员计划的15%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其中,乡镇定向招录比例一般应达到乡镇计划的30%以上,且一般不得设置专业条件限制;省、市州事业单位每年要拿出一定岗位定向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当地服务的,按有关项目的具体政策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3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详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41号)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形式灵活就业

14、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详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第一点

15、就业见习补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详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条

16、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详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七条、第2点

(四)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及帮扶

17、实名制登记跟踪。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跟踪服务,了解就业需求及公共就业服务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推荐、就业指导、组织参加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就业困难对象重点援助等针对性公共就业服务,力争使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处于就业准备中。

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11号)

18、公益性岗位安置。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可暂时性安排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就业,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同时通过职业培训等手段提升技能促进市场就业。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详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五条

19、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政府职能部门深入高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送服务。

20、大型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整合各方力量,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大型公共就业专项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岗位对接平台。

20-21详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第四点

(五)清除就业制度性障碍

21、禁止就业歧视。国家禁止各类用人单位在招人用人时设置性别、户籍、毕业院校等歧视性条件。

22、禁止高校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就业挂钩。省内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

23、增强国有企业招聘及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招聘透明度。机关事业单位要优先招录城乡低保家庭、纯农户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孤儿、残疾人中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对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岗位招聘人员时要拿出5-10%比例择优招聘上述重点对象。

详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教育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湘人社发〔2015〕31号第一大点、第2小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第六点

24、取消落户限制。省内各城市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并简化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所有制单位流动就业的落户等手续。

25、“零门槛”落户。对在长沙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推行“先落户后就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对新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博士、硕士、本科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两年内分别发放每年1.5万元、1万元、0.6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博士、硕士毕业生在长工作并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新进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

详见:《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第三点

26、促进就业流动。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27、人才档案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积极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政策解读,每年的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将档案管理服务政策作为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力度,引导做好档案转递工作。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详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4〕90号)第二点、第七点

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第一条第二点、第二条第六点

二、创业扶持政策

28、一次性创业补贴。给于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运营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时,给于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等一次性创业补贴。

详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第一大点、第3小点

29、创业培训补贴。我省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除财社〔2015〕290号文件规定的五类人员外,其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中职、技校)、小微企业创办者,有创业意愿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群体(含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及强制戒毒人员)均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详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发〔2017〕61号)第8条

30、在长创业补贴。对在长沙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每年遴选100个优秀青年创业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无偿资助。

详见:《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第三点

31、创业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详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32、鼓励支持网络创业。从2014年起,将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纳入扶持范畴。对在《湖南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3-2020)》范畴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详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第三大点、第2小点

33、税收优惠。自主创业高校毕业个人及所创办实体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现行政策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限制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详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地方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4]60号)

34、创业孵化服务。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按照其创业企业工商注册属地所属,可申请将创业的企业入驻所在地省级或市州级创业服务基地。入驻企业可享受孵化基地场地租金补贴、并享受由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税费减免、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企业管理与咨询,创业专家团队问诊等创业孵化服务。

详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第三大点、第1小点

35、创业奖补。将在我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的优质初创项目纳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双百工程”,对于入选的优质初创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于入选的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详见:《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资助工程”奖励实施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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